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文件

 

赣环污普办字〔2007〕7号

 


 

关于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和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精神及《关于报送污染源普查清查结果的通知》(普查办37号)要求,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2007年底之前将本普查区域内各类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调查清楚,以便确定是否纳入普查,是详细普查还是简要普查,合理配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组织普查前的清查工作,要选派专人负责,按照《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清查工作细则》要求,迅速开展清查工作,填报各种清查表格,并于2007年12月3日前将各类污染源数量以电子版上报省普查办;2007年12月20日前将本区域内的清查结果书面和电子版上报省普查办。

 

附件:

1、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细则(详见全

省环保系统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材料);

2、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

理设施清查表及填表说明(详见第一次全国污染

源普查文件资料汇编一)。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污染源  清查  通知                                               

  抄报:省直各成员单位,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江西省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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