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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文件
赣府污普办〔2007〕4号
关于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省直各成员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要求,组织实施好普查方案,现就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实施安排通知如下: 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3月~2007年12月) (一)启动(2007年4月~2007年8月) 组建省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和省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召开省政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同时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 (二)组建机构、落实经费(2007年4月~10月) ——组建机构。省、设区市、县(市、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落实经费。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三)技术准备(2007年3月-12月) ——制定全省普查实施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7月~9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省环保局组织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四)试点和培训(2007年5月~12月) ——确定试点地区,召开试点地区参加的普查试点工作会议,试点地区成立普查机构(2007年5月~7月); ——试点地区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试点地区普查数据的上报、汇总、分析,分析试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全省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7月~10月); ——开展培训工作,对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培训内容是:污染源普查方案,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规定和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等;国家负责省级、设区市级、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设区市普查机构负责县(市、区)普查人员的培训,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2007年7月-12月)。 (五)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聘用(2007年9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应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境保护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六)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他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七)宣传和动员(2007年8月~12月) ——制定并印发“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2007年8月~10月); ——配合省政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开展第一轮宣传报道活动(2007年8月~9月); ——召开“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为全面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2007年10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发布阶段。 二、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7月) (一)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有关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的生活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表格的填报作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二)组织全省各级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设区市、县(市、区)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并上报省普查办(2008年2月~5月)。 (三)国家、省、设区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7月)。 (四)省普查办负责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三、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12月) (一)省政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污染源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上报,建立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开发建设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总体报告。 (二)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二00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污染源 普查 实施安排 通知 抄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8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