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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赣环污普办字〔2007〕2号 关于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交流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促进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各设区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污染源普查信息交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设立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 各设区市污染源普查机构要高度重视普查工作的信息交流,指定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 二、报送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时限 在2007年内(普查准备期间),普查工作信息实行月报。各设区市普查机构于每月28日前,将辖区内本月的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江西省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在2008年内(全面普查期间),1-6月普查工作信息实行半月报,上半月报送时间为每月12日前,下半月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前,7-12月实行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28日前。 三、报送普查工作信息要求 (一)普查工作信息须经普查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盖章并传真到省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实行一事一报和重大事项专报制度,报送内容、格式自定,鼓励各设区市将普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工作经验随时报送。 (三)各设区市普查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将列入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评比、考核范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设区市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 (四)各设区市、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普查信息联系协调制度,以便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覆盖面广的信息工作机制。 (五)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网页辟有各地专栏,登载全国各省(市)报送的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请及时浏览、掌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展,借鉴全国各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国家环保总局网站:www.sepa.gov.cn,点击网页左上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入或在IE浏览器地址输入 http://cpsc.sepa.gov.cn,进入全国污染源普查网站首页)。 (六)请将确定的联络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于2007年7月22日前报省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喻杰、黄鹤飞;联系电话:0791-8596278(兼传真);电子信箱:yujie.80@163.com或 hefei83@yahoo.com.cn; 通讯地址:南昌市湖滨南路36号(省环保局机关办公大楼2楼江西省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附件:江西省 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表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污染源 普查 信息交流 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2007年7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