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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赣环发〔2007〕13号 关于认真履行第一次全国 污染源普查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工商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07〕5号)精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在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参加本级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设区市工商局指定一名科级干部、县(市、区)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参与本级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工作。 二、设区市、县(市、区)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制定本地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 三、工商部门要认真协助、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 四、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负责向同级环保部门提供辖区内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普查单位清查)。具体内容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第三产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址(×省×地(区、市)×县(区、市)×乡(镇)×街(村)×门牌号)、行政区划代码、邮政编码、电话区号、联系人电话、传真、开业时间、行业类别。 各级环境保护局和工商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和支持,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顺利进行。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污染源 普查 工商 职责 通知 抄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江西省人民政府第 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