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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 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赣府发[200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污染源普查是“十一五”期间的一次重大国情调查。开展污染源普查,对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环境状况,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加强环境监管、改善环境质量,保证环境安全,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紧抓好。 二、污染源普查是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要尽快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三、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普查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普查经费。 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严格按照普查要求,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