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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第 一 次 污 染 源 普 查 工 作 简 报 第6期 (总第10期) 江西省环保局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编 2008年3月1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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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普查阶段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如果把污染源普查工作比喻成一场战役的话,全面普查阶段就是一个主体战役、攻坚战役和决定战役,这个阶段任务最重,质量要求高,压力也最大。要完成以上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对这一阶段的工作实行统筹安排,分步推进。今年上半年,是全面普查阶段的重点时期,这阶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一、全面发放普查表,指导普查对象准确填报 各地要利用这次会议后的一段时间,对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进行集中动员,做好入户调查的一切准备工作。今年3月10日之前,将普查表按照入户清查后确定的普查对象名单,分类发放到每个普查对象,做到不错、不漏。在发放普查表时,若发现遗漏或分类错误的排污单位,要及时更正普查对象名录,并补发或换发相应的普查表。 要组织广大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的过程中,向普查对象进一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讲清普查工作要求,阐明对普查数据使用的政策规定,明确纪律义务,增强普查对象如实、准确填报的自觉性。要指导、协助普查对象正确填报普查表,力争今年4月底前完成普查对象填报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查表的审核把关 基层的全面普查工作(县级)要在今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本地区普查数据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要按照《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实行五级审核制度,即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普查机构会审和抽查审核,确保数据的可靠性。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审核要入门入户,要对照普查表实地查看企业普查数据出处的原始资料和生产工艺及处理设备,确保填报的数据可靠、有出处。要充分发挥环境监察、监测、科研、管理等部门人员的职能作用,开展会审。普查机构应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规定》对普查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对有问题的普查表要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核实后如有修改要重新上报。 三、依法履行程序,落实普查责任 普查对象的负责人对填报数据负责,填报人员、审核人及负责人要对本单位填报的普查数据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后,逐一签章;普查对象与普查员、普查员与普查机构之间普查表的交接要做好交接记录,逐一签名认可。普查数据经过审核,需要更改普查数据,如普查对象对核实的情况拒绝更正,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污染物产、排污量普查表,并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上报,并作出说明。对于部分小型普查对象,如部分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普查表有困难的,可由普查员经询问了解情况后,协助填报,但要经普查对象认可。 四、集中人力物力,完成数据录入及原始数据上报(初报) 基层污染源普查机构(县级)要在今年5月31日之前,集中人力、物力完成数据录入并将原始数据同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上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在数据录入工作正式开始前,要加强对数据录入人员的培训,保证所有录入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数据录入时,一定要进行计算机审核操作;对于计算机审核出的提示信息须查明原因,进行校正或上报时附加说明。如为填表错误,则需进一步核实,更正普查表,重新录入。 五、积极开展普查数据汇总、验收数据上报工作(终报) 各省对各地上报普查数据审核确认后,要在今年7月31日之前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并将汇总结果和基层数据一并报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全面普查阶段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领导,加强协调,使全面普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全面普查阶段是整个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深入实际,切实解决关键问题。要把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更加有力的协调措施,将普查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各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使全面普查阶段工作有序高效的推进。要做到“三同步”,即做到各地进度与国家要求同步,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进度同步,宣传工作与普查工作同步。完善各级普查工作调度制度,设立每半月各省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的制度,及时掌握各地普查工作的进展,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层层推动,对工作进展快、质量高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典型引路;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质量控制不严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二)集中精力,密切配合,举全局之力做好全面普查阶段工作 周生贤局长在2008年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指出:当前,要集中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2-4月份是污染源普查的数据采集期,成败在此一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污染源普查作为阶段性的中心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力量完成入户调查任务。”各地环保机构要举全局之力,在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监督下,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计财、监察、监测、宣传、污管和审批等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为普查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打好全面普查的攻坚战。 (三)进一步加大普查宣传力度 经过2007年地方各级对普查工作的宣传,使污染源普查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认知度。全面普查阶段,要进一步加大普查的宣传力度,要在一段时间里对普查工作进行集中报道,务必使广大普查对象深入了解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以取得普查对象更多的理解与支持,从而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 (四)加强普查员队伍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要加强对普查员队伍的管理与监督,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建立出勤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普查证件使用制度和考核奖惩制 度等,规范其工作行为;并关心和帮助解决工作与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保持普查员队伍的稳定,从而使他们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普查任务。 (五)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保证普查数据的准确 要加强督查督办,国家普查办将对各省全面普查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各省、各市也要对普查工作层层开展工作质量核查。要坚持质量核查制度,各省、各市对区县全面普查阶段工作质量核查要按照国家下发的《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要求,确保抽样数量和覆盖面,重点是进行入户现场核查,主要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生产纪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对于抽查合格率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重新填报(普查)。国家普查办将于08年5月对各地进行普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工作质量的核查,7月进行普查数据录入工作质量的核查。 (六)严肃查处普查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普查阶段的工作涉及面广,数据量大,数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对于普查我们要本着“求真务实”的四字方针,我们的任务就有保证数据可靠真实。要做到这一点,首要的问题是决不允许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不仅是对普查真实性的严重干扰,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预防,要严格执行不挂钩的政策。(条例第35条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在全面普查工作展开之后,国家将组织各种形式的抽查,不仅要对普查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比对检查,更要加强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抓住典型,举行新闻发布,利用各类媒体进行曝光,予以通报,并落实查处情况。国家普查办已经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电话是010-84665110、010-84665176。地方各级普查机构也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本地普查工作质量的监督,各地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国家普查办。
审核:崔新平 编辑:姚丽文 本期印发50份 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送: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 省环保局领导 发: 各设区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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