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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三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目的

(一)规范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和步骤。

(三)指导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

(一)普查对象

工业源的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包括(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普查对象的确定

1、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普查。

(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普查。

(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普查。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普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普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普查。

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验收,均纳入本次普查。

3、在2007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普查。

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普查。 

三、普查范围

(一)工业源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工业源的规模、排污特点和排污量,本次普查将工业源划分为重点污染源(详见表1)和一般污染源(除表1外其他工业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表1  重点污染源行业分类

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物质产生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以下工业行业中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食品制造业(C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

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食用植物油加工(1331

制糖(1340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1352

鱼糜制品及水产品干腌制加工(1362

鱼油提取及制品的制造(1364

淀粉及淀粉制品的制造(1391

蛋品加工(1393

纺织业(C17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1712

毛纺织(1722

麻纺织(1730

丝印染精加工(1743

无纺布制造(175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C19

皮革鞣制加工(1910

羽毛(绒)加工(1941

造纸及纸制品业(C22

纸浆制造(2210

手工纸制造(2222

其他纸制品制造(223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C31

水泥制造(3111

石棉水泥制品制造(3123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132

防水建筑材料制造(3134

其他建筑材料制造(3139

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制造(314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148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152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3159

云母制品制造(3162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319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

火力发电(4411

热力生产和供应(4430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C25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

 

 

非食用植物油加工(1332

畜禽屠宰(1351

水产品冷冻加工(1361

水产饲料制造(1363

其他水产品加工(1369

豆制品制造(1392

其他未列明的农副食品加工(1399

 

毛条加工(1721

毛染整精加工(1723

缫丝加工(1741

毛制品制造(1752

其他纺织制成品制造(1759

 

毛皮鞣制加工(1931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2221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2231

 

 

石灰和石膏制造(3112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131

建筑用石加工(3133

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3135

平板玻璃制造(3141

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3147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151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153

石棉制品制造(3161

 

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16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199

 

核力发电(4413

 

以下工业行业中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B06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B09

医药制造业(C2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B07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0710

饮料制造业(C15

酒精制造(1510

啤酒制造(1522

葡萄酒制造(1524

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3

固体饮料制造(153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C20

胶合板制造(2021

刨花板制造(2023

通用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4031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4052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4059

印制电路板制造(4062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46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0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B08

非金属矿采选业(B10

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白酒制造(1521

黄酒制造(1523

其他酒制造(1529

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1534

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1539

 

纤维板制造(2022

其他人造板、材制造(2029

 

电子真空器件制造(4051

集成电路制造(4053

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4061

 

 

 

④以下行业中有电镀、熔炼、喷漆工艺的规模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金属制品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C3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C37

 

 

注:规模以上企业为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1、污水处理厂:包括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括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和土地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种处理单元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和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再利用的设施。

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企业或周边企业处理工业废水(包括一并处理周边地区生活污水)的集中设施或独立运营的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的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指对不能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以及其它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进行就地集中处理的设施。

2、垃圾处理厂(场):包括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和垃圾焚烧厂(场)(包括垃圾发电厂)。

3、危险废物处置厂: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将多个工业企业或多个事业单位、第三产业或居民生活产生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进行焚烧、填埋等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企业内部自建自用的危险废物处置装置。

4、医疗废物处置厂:指将医疗废物集中起来进行处置的场所或单位,不包括医院自建自用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医疗废物包括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重点污染源普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

稀土、铌/钽、锆石和氧化锆、锡、铅/锌矿、铜、铁、磷酸盐、煤、铝和钒等11类矿产资源的采选、冶炼和加工企业,其采选的矿石或冶炼加工的主要原材料及主要废物,经初测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

(1)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中U、Th系核素的含量大于0.1Bq/g;

(2)矿石或主要原材料(如精矿)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3)主要废物(如尾矿、尾渣)表面1m处的γ剂量率超出“当地本底水平”+50nGy/h。

对纳入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原料的使用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以及其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

2、一般污染源普查内容:(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别等;(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以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以及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5)废水和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8)电磁辐射设备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情况。具体指标项及内容比重点污染源内容要简单。

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C26)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氯丹、灭蚁灵、全氟辛基磺酰类化合物、多溴二苯醚、多溴联苯、氯化石蜡42、氯化石蜡52、氯化石蜡70、滴滴涕)的生产或使用情况。

纺织业(C17)、造纸及纸制品业(C22)、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2)、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C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D44),有在用、报废含多氯联苯的电容器、变压器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含多氯联苯电容器(变压器)的使用情况。

(2)消耗臭氧层物质普查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生产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生产的情况。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塑料制品业(C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C39)中,使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的企业,普查内容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甲基溴、含氢氯氟烃)使用的情况。

(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等;(2)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3)能源消耗、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4)二次污染的产生、治理、排放情况;(5)污染物排放量和监测数据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一)废水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

(1)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为普查主要指标。

(2)其它污染物种类可根据普查对象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

(二)废气普查污染物种类

1、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等。

2、普查污染物种类确定原则

(1)废气排放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普查主要指标。

(2)工业粉尘、氟化物等污染物指标可根据普查对象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物料存在情况进行填报,有就填,没有的不填。

(三)固体废物普查种类

固体废物普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放射性废物、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普查。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四)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指标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指标包括:伴生放射性矿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nGy/h)、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普查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六、普查技术路线

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技术路线见图1。(图1略)

 

 

七、普查表的填报

1、普查表的分类、填报范围及填报主体

工业源普查表分为工业源普查详表(简称详表)和工业源普查简表(简称简表)。重点污染源填报详表,一般污染源填报简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分为污水处理厂普查表、垃圾处理厂(场)普查表、危险废物处置厂普查表和医疗废物处置厂普查表。

普查表填报的责任主体是普查对象,普查员指导普查对象填报。

2、普查表的发放、报送方式

普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培训、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普查机构组织召开普查对象负责人、普查表填报人的普查培训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普查表,并明确要求普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县(区)普查机构报送。也可采用由普查员入厂上门发放普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普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

3、普查对象、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普查机构的职责

(1)普查表的填报与审核

普查对象应按规定和要求如实填报普查表格,对所填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与普查相关的基础资料,以备核实普查表填报内容。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排水管网图,主要工艺流程图,主要物料(或排放污染物的前体物)使用量数据,水平衡图,生产报表,煤(油、燃气)、电、水等收费票据,产污、治污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清洁生产报告及各种监测报告单等。

普查对象、各级普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给定的全国统一的编码填报普查表。县(区)普查机构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填报普查表行政区划、行业类别和受纳水体等代码,对经市政管网排放的最终受纳水体名称予以核对。

普查员对普查表的内容、指标填报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普查表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的规定和要求等进行审核。

普查指导员在普查员审核的基础上,对普查表中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进行全面审核。

县(区)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填报的普查数据进行会审,地市级普查机构参与指导审核。

(2)现场核查

普查员在发放普查表或入户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清查工作中遗漏的污染源,应根据污染源的规模及性质向其发放普查表,并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备案;发现普查对象在普查片区内不存在或清查后关闭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普查机构。

在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过程中,普查员应到企业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技术规定》的要求,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记录、物料(含水、电及其他能源)消耗记录、原辅材料凭证、污染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及污染废物排放监测记录等资料,对企业普查表填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若发现一般污染源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产生,应及时报告县(区)普查机构,将其改列为重点污染源,并请该普查对象改填普查详表。

普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重点企业抽样进行现场核查,以验证普查表填报和普查员核查的准确性。

 

八、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

工业源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实际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普查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监测数据包括普查监测数据、历史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和企业自测数据。普查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由当地普查机构提供给普查对象。

2、监测数据

(1)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必须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①  普查监测的数据认定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及《关于污染源普查重点源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和《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技术规定》及《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监测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范及要求,监测得到的数据。

②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

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新建或限期治理项目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

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近3年内,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并且经实地核查,企业3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和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普查数据使用。

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近3年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并且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和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必须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

③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

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控制,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和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

(2)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① 普查监测>历史监测>在线监测

② 历史监测数据优先采用顺序:

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

近3年内的监测数据:首先采用最近一年的数据,如最近一年没有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逐年后推,最多推至第3年。

(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①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②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二)产排污系数法

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普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采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印发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采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经验系数。

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本企业2007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

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采用的主导工艺、原辅材料,类比采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三)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

投入物料量总和=产出物料量总和=主副产品和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和+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括可控制与不可控制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四)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二)”的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符合本技术规定中“八、(一)”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的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产排污系数法和实际监测法核算时采用。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水处理厂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或接纳量)和排放量;其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可根据上述原则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4、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5、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6、对于使用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1)企业接受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

(2)除水泥、钢铁、电力和焦化行业废气产、排污系数已包括无组织排放外,其他行业均不考虑无组织排放情况。

对于钢铁、水泥、电力和焦化企业,根据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应大于按实际监测法核算的结果。

7、普查对象应如实核算、并上报产、排污量;普查机构对普查对象核算、上报的产、排污量结果要进行核实,如发现核算方法不正确或产、排污量的核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有权要求普查对象予以改正。

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必须由普查对象与普查机构共同确认。若双方有分歧,普查机构能提供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资料,普查对象不予认可时,普查机构要将核定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另行填写产生量、排放量普查表,并与企业填报的普查表一同录入普查数据库系统上报,并作出说明。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四

 

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全国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农业源普查是摸清农业污染底数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做好农业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此次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农业源污染物的区域分布、污染类型、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编制本技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一)规范农业源普查工作,保证普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农业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技术路线、方法等;

(三)指导农业源普查表式的设计和普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包括种植业污染源、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和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污染普查。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普查。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化养殖以及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等有饲料、渔药、肥料投入的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鱼、虾、贝、蟹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普查。

(二)普查内容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普查我国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主产区在种植业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流失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地块基本情况:包括地块面积、类型、坡度、种植方向、耕作方式、排水去向等。

肥料:主要针对肥料(包括化肥和有机肥)的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其中,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有机肥包括商品有机肥、畜禽粪便等。调查内容包括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药:主要针对污染重、难降解、用量大、未禁用的农药(如毒死蜱、阿特拉津、氟虫腈、吡虫啉、克百威、2,4-D丁酯、涕灭威、丁草胺、乙草胺等,以下所指农药均相同)施用和流失情况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施药目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农膜:主要针对地膜残留污染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地膜使用量、回收状况等。

秸秆:主要针对粮食作物(谷类和豆类)和经济作物(棉花和油菜)生产过程中的秸秆及其去向开展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秸秆产生量、丢弃量、田间焚烧量、还田量、饲料利用量、燃料利用量、堆肥利用量、原料利用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括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

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包括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虾、贝、蟹等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情况。普查内容主要包括:

养殖基本情况:包括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等。

投入品使用情况:包括饲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量,肥料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渔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等。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种植业:包括以地表径流途径流失的硝态氮、铵态氮、总氮、总磷以及1种农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上述农药中选择用量大、残留量大的1~2种,以下同),或以地下淋溶途径流失的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1~2种农药。

畜禽养殖业:污水中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括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以及1~2种渔药等。

三、普查技术路线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

根据我国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的区域布局,在综合考虑影响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分区,分区、分类抽样监测农业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获得不同分区主要类型农业源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区在全国农业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在农业源产、排污负荷中所占的比重,遵循全面普查和分类抽样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全国各省、市、县农业污染源普查结构、普查规模,全面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排数量。普查流程见图1。

 

四、普查方法

(一)种植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在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划、作物布局和种植制度区划、全国土壤普查等已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影响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的主要因素,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划分为六大区域。其中,4个区域以平原为主,2个区域以山地、丘陵为主。六大分区如下:

(1)东北半湿润平原区

包括内蒙古东北部、黑龙江、吉林、辽宁大部,共304个县,耕地面积1417万ha,土壤类型以黑土、黑钙土、草甸土、白浆土、暗棕壤为主。本区降雨量中等,肥料、农药用量较低,很难产生地表径流,重点考虑地膜残留污染,部分区域存在肥料、农药(特别是阿特拉津用量大,对地下水安全威胁大,需重点考虑)的淋溶污染。

(2)西北干旱半干旱平原区

包括内蒙古河套灌区、宁夏引黄灌区、甘肃河西走廊灌区和新疆内陆灌区等四大灌区,共152个县,耕地面积434万ha,土壤类型以灌淤土为主。本区地膜使用普遍,肥料、农药投入水平中等偏上,由于降雨量少,多为人工灌溉,较难产生地表径流,故主要考虑地膜残留污染,兼有肥料、农药淋溶污染。

(3)黄淮海半湿润平原区

包括黄河、淮河、海河流域中下游的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大部以及苏北、皖北、黄河支流的汾渭盆地和长江流域的南阳盆地,共计636个县,耕地面积2735万ha,土壤类型以潮土、褐土、棕壤为主。本区地形平坦,肥料、农药投入量高,灌溉条件好。主要考虑肥料和农药淋溶污染,特别是集约化蔬菜种植区;在棉区和露地蔬菜种植区地膜残留污染较为普遍。

(4)南方湿润平原区

包括成都平原、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皖中平原、太湖平原、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以及东南沿海平原,共611个县,耕地面积1876万ha,水田占70%,旱地占30%,土壤类型以水稻土、潮土、红壤、紫色土为主。本区降雨丰富,河网密布,肥料、农药用量高,主要考虑因地表径流造成的肥料和农药流失,保护地中存在淋溶污染,地膜污染相对较轻。

(5)北方高原山地区

主要包括青海中北部、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东北和华北山地,共252个县,耕地面积1618万ha,土壤类型以草甸土、栗钙土、黄绵土为主。本区降雨量较少,肥料、农药用量低,主要考虑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流失以及地膜残留污染。

(6)南方山地丘陵区

包括西南、江南和华南山地的秦巴山地、川鄂湘黔丘陵山地、云贵高原、川西高原、浙闽丘陵山地、闽南与南岭山地以南至沿海的粤桂大部、海南岛及云南西双版纳,共计857个县,耕地面积1601万ha。土壤类型以红壤、紫色土、砖红壤、黄壤、黄棕壤、水稻土为主。本区降雨较丰富,肥料、农药用量中等偏高,主要考虑由于水土流失造成的肥料、农药径流流失。

2、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地块经营权属的不同,将种植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分为分散农户和规模化农场两类。其中,分散农户的耕地、园地面积没有限制,规模化农场的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应在10000亩以上(以下同)。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按分散农户对待。

3、普查规模

种植业污染源普查以乡镇或规模化农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以地块为基本单元抽样调查。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所有乡镇和规模化农场均需进行普查,并填报相应的表格。目的在于明确乡镇或农场耕地和园地的数量、类型、坡度、耕作方式、种植方向以及主要种植模式,为实地调查中的地块抽样提供指导,为换算全乡镇和规模化农场种植业污染源产、排污量提供依据。

对于规模化农场,按照每2000~5000亩调查一个典型地块(或棚室),具体抽样数量可根据农场规模、种植模式等因素确定。对于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小型农场按每1000亩抽取一个典型地块开展调查。

对于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符合普查抽样要求、且面积最大或最能代表其种植水平的地块或棚室。考虑到各普查分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以及污染物流失的空间变异特性等方面的差异,确定本次普查抽样比例为:西北平原区和东北平原区1.0%,黄淮海平原区和南方平原区0.6%,北方高原山地区和南方山地丘陵区0.8%。

每个典型地块进行基本情况、肥料施用情况和农药施用情况调查。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根据我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六大区域,以规模养殖的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为普查对象,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普查工作。

(1)华北区

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和内蒙古等5省(市、区)。华北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共存,由于水资源相对缺乏,清粪方式以干清粪为主,粪便、污水处理率较低。

(2)东北区

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3省。本区畜禽养殖数量多,粪便产生量大,且基本不进行处理,贮存后直接用于农田,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少。

(3)华东区

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和山东等7省(市)。华东区是我国规模养殖水平较高的地区,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包括沼气综合利用、环保处理后达标排放、简单堆积后农田利用以及直接排放等。本区畜禽养殖数量大,但土地面积小、水网密布,与其它地区相比,污水排放量大,环境压力大。

(4)中南区

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和海南6省(区)。本区规模化养殖水平高,5万头以上的超大规模养猪场占全国的1/3。由于水资源丰富,清粪方式以水冲式为主,部分经过一定处理后排放、回用农田或池塘。

(5)西南区

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市、区)。本区生猪养殖量大,但规模化水平较低,以家庭饲养为主,粪便污水部分采用沼气处理,多数直接排放,容易随地表径流进入环境。

(6)西北区

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本区降雨少,气候干燥。奶牛和肉牛养殖以放牧和小区饲养为主,饲料主要为饲草和秸秆,饲养成本较低,奶牛粪便污水基本不进行处理,部分贮存后用于农田。

2、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同,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场,其中: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200头(出栏)、蛋鸡≥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户: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3、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1、普查分区

依据全国行政区划、渔业区划和养殖水体类型分布,将水产养殖业分为内陆淡水养殖区和沿海养殖区两大类,其中内陆淡水养殖分为北部区、中部区、南部区三个区,沿海养殖区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和南海区三个区。

(1)北部区

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北、天津、北京、山西、内蒙古、陕西、甘肃、新疆、青海和宁夏共十四个省(市、区)。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鲤鱼、鲫鱼、鲑鳟鱼、鳊鱼、罗非鱼、鲟鱼和蟹等,以池塘养殖为主,部分地区的工厂化养殖规模较大。

(2)中部区

主要包括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和河南共八个省(市)。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青鱼、草鱼、鳊鱼、鲫鱼、罗非鱼、黄颡鱼、河鲀、鳗鲡、鳜鱼、乌鳢、虾、蟹、河蚌和龟鳖等,主要养殖方式有池塘养殖、围栏养殖、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3)南部区

包括云南、贵州、西藏、四川、重庆、广西、广东、海南、福建共九个省(市、区)。本区主要养殖种类有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鲫鱼、罗非鱼、泥鳅、鲶鱼、鳗鲡、鲟鱼、黄鳝、鳜鱼、鲈鱼、河蚌和龟鳖等,养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4)黄渤海区

包括山东、河北、辽宁和天津共四个省(市)。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鲈鱼、虾、蟹、贝、海珍品、鲆鱼和海蜇等,养殖方式主要有池塘养殖、滩涂养殖、浅海筏式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5)东海区

包括上海、福建、江苏和浙江共四个省(市)。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鲈鱼、虾、贝、黄鱼、鲷鱼、河鲀和牙鲆,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池塘养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增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6)南海区

包括广东、广西和海南共三个省。本区主要养殖种类为石斑鱼、鲷鱼、大黄鱼、海珍品、鲈鱼、美国红鱼、军曹鱼、鰤鱼、虾、蟹和贝,养殖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浅海筏式养殖、滩涂养殖、池塘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2、普查对象分类

依据养殖规模和经营权属的不同,将水产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两类。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养殖单位。

规模化养殖场全部进行普查,水产养殖专业户符合以下标准的进行普查:

1)池塘养殖:养殖面积≥5亩;

2)工厂化养殖:养殖水体体积≥1500立方米;

3)网箱养殖:养殖面积≥100平方米;

4)围栏养殖:养殖面积≥2亩;

5)浅海筏式养殖:养殖面积≥10亩;

6)滩涂增养殖:养殖面积≥100亩。

 

3、普查规模

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和水产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普查范围内。

普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或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基本情况和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

 

五、组织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农业、环保、统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渔业、畜牧)部门和环保部门要积极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在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内成立由农业(渔业、畜牧)、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组,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分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之五

 

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调查技术规定

 

为规范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农村生活源)调查,摸清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状况,制订本规定。

 

一、编制目的

通过此次调查,全面摸清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去向;建立农村生活源资料档案,为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提供基础数据;为今后开展农村生活源的全面普查积累经验。编制本技术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一)规范农村生活源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质量;

(二)确定农村生活源调查的对象、内容、技术路线、方法等;

(三)指导农村生活源调查表式的设计和调查软件的开发应用。

 

二、调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点

调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

(二)调查对象

农村生活源主要针对重点流域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开展调查。

(三)调查范围

在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开展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调查。

1、太湖流域

太湖流域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水平高,水冲厕所普遍,污水排放量大,多数直接或间接排向附近河流;农村生活垃圾人均产生量已达周边城市的三分之一左右。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已成为太湖水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

2、巢湖流域

巢湖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粮棉生产基地,农村生活水平较太湖流域低,较三峡库区等西部地区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低,大量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入湖,农村生活垃圾大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被随意丢弃。

3、滇池流域

滇池流域绝大部分农村无排水设施,污水大都积蓄在房前屋后,每逢雨季,粪便、污水随雨水流入滇池入湖河道。滇池周边多数乡镇生活垃圾缺乏收集清运处理系统。

4、三峡库区

三峡库区周边农村生活污水大多数没有进行任何处理,随意排放;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现象较为普遍。

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农村生活源调查涉及的县(区、市)详见附表1。

(四)调查内容

农村生活源主要调查不同流域、不同经济条件、不同生活方式下的农村常住人口数量,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生、处理、利用、排放情况。

(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生活垃圾中有机垃圾部分的全氮、全磷。

 

三、调查技术路线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测算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排放量。

以流域为单元,分类抽样监测和测算农村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的产生、排放数量,获得各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的产、排污系数。

在此基础上,以流域各行政村农户为调查对象,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并利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源污染物产生、排放量。调查流程见图1。

 

四、实地调查

以县(区、市)为组织实施单位,综合考虑经济水平和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方式,调查四大流域共68个县(区、市)农村生活污染状况。

行政村调查内容包括每个行政村户籍户数、户籍人口数、户籍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农民人均年收入、高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高收入-无下水人数、中等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中等收入-无下水人数、低收入-有下水人数(有处理设施和无处理设施)、低收入-无下水人数,生活污水受纳水体名称、代码等。四大流域内行政村全部调查。

 

农户调查内容包括农户户籍总人口、户籍常住人口、外来常住人口、人均年均纯收入、家庭生活日用水量、厕所类型、人粪尿去向,生活污水日处理、利用量,厨余垃圾日利用量等。

农户调查以乡镇为单位,综合考虑流域农户数量,按比例抽样调查。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农户抽样比例分别为1%、1%、3%和2%。

五、组织实施

重点流域农村生活源调查由重点流域省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农业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