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省统计局省环保局联合发文明确

统计部门在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职责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赣府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统计部门在江西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中的工作职责,江西省统计局与江西省环保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关于“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要求。于2007年6月28日联合向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下发了《关于认真履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统计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赣统字[2007]63号)。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参加本级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设区市统计局要指定一名科级干部、县(市、区)统计局要指定一名业务骨干参与本辖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同级环保部门,参与制定本辖区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案、规定和制度;参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利用工作。各级统计局和环保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地实际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和支持,保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顺利进行。(省环保局曾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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