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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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环保局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 2006年定为“环境执法年”。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环境执法年行动以“建立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违法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推动环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全面建设创新创业、绿色生态、和谐平安宜春优化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宜春市“环境执法年”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工作。 组 长:徐水云 副组长:袁秋生、甘长国、龚四芽、左细华 领导小组成员:李建军、张保生、付宝华、张青余、熊上旭、黄志超、罗小容、刘忠、邱俊和、袁红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龚四芽(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协调组、建档组、检查组、宣传组。 (一)协调组:由丁仕敏任组长、邵宇平任副组长 协调组负责环境执法年行动方案的制定和工作协调,负责对检查组提出需要进行查处的当事人、相关责任人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二)建档组:由王战任组长、易小珍任副组长 建档组负责对本方案“环境执法年”行动重点工作内容中第(一)项工作的落实,统一设计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填报表格、内容。负责调查登记市局负责监督的重点污染单位。负责台帐内容的准确、完整,建立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和分布图(均为电子版)的制作,并在宜春环保网上建立专栏公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实行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负责起草《宜春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的统一印发和分级核发的监督工作。 (三)检查组:由钟汉华任组长、袁春生任副组长 检查组负责对本方案“环境执法年”行动重点工作内容中第(二)项、第(三)项工作的落实,对检查中发现需要立案处理的,负责督促由有行政处罚权的环保部门及时做出处理,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及时向协调组提出意见。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的检查、督察。 (四)宣传组:由刘斌任组长、吴小平任副组长 负责编印工作简报,并协调在《中国环境报》和江西省、宜春市级媒体上的宣传、报道环境执法年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好本辖区内的环境执法年行动。 三、环境执法年行动重点工作 (一)建立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的范围(台帐登记内容见附件) 1、辖区内重点污染源; 2、辖区内涉及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规定(尤其是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实施以来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规定的情况),以及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污染物或超标排污的单位名称、地点、生产规模、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是否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及措施等基本情况; 3、赣江、袁河、锦河、南潦河、北潦河、定江河、耶溪河七条主要河流的沿河地区和本辖区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对饮水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化工、石化、冶炼、造纸、制革、印染、制药、电镀、医院、规模化畜禽养殖等污染单位的分布、排污状况及环境风险等基本情况。 (二)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排污行为的惩治力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1、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责令其停建或停产,依法处罚并限期补办环境保护审批(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审批); 2、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排污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产; 3、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又超过排放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4、对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项目,责令停建和限期拆除; 5、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 6、对小造纸厂等“十五小”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责令关停或报同级政府取缔。 (三)规范环保执法行为 各级环保局应以环境执法年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 四、行动步骤 各级环保局在“环境执法年”行动中要精心组织、上下联动、统一步骤、务求实效。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摸底调查阶段(3月5日--5月31日)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依法打击损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绿色生态宜春的重要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定》精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各级环保局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的摸底调查,建立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4月10日之前,各县(市、区)局将200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本辖区内的化工、石化等新建项目环境风险排查情况的文字、电子版先行报送市局,经市局汇总、审核后向省局报送。5月25日之前将本辖区的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包括文字、电子版)报送市局。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应在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的重点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制作电子版和电子分布图在网上公布。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实现资源共享,同时也便于公众查阅、监督。 (二)查处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各级环保局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渎职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应根据《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污染防治、保证环境安全的长效机制。市局环境执法年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全市环保系统执法工作进行抽查、考核。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30日前) 各级环保局要在总结整个行动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加强监管的长效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巩固成果,于12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总结报告。领导小组在归纳、分析、汇总全市情况的基础上,总结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表彰先进单位的意见。市局将在全市环保系统选择6个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表彰。各县(市、区)环保局在环境执法年行动中的具体工作成效,将作为2006年度目标考核重要依据。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年” 行动工作,要深入动员、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要整合内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源,互相配合、上下联动。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广泛深入地宣传《决定》和《规定》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真正把这次行动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确保“环境执法年” 行动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本辖区环境形势和污染源特征,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违法排污单位现状和可能出现的环境风险,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既要注意准确调查登记主要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的情况,更要下力气重点查处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情节恶劣和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污染物排放量大、屡查屡犯的违法排污单位。通过“环境执法年”行动,锻炼队伍,提高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解决本地区突出的环境问题,树立环保部门新形象,切实推动我市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实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问责 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列出清单,依法处理并跟踪监督。要认真处理好在调查中暴露出来的重大违纪违法污染案件,特别是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有关部门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规定》,除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违法违纪情节,移送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公众监督 要及时处理人民群众对违法排污、破坏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作用,为“环境执法年”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县(市、区)环保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市局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境执法年行动进展情况和有关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附件:重点污染源、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登记内容
重点污染源或违法排污单位监督管理台帐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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