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统 环

    

第九期

(总第九期)

 “环境执法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6年11月 日


本 期 目 录

省政府对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单位实行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省环保局、省监察厅联合检查全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南昌市将对四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万载县对18家环境问题突出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修水县彻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

遂川县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行动

婺源环保局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

       

省政府对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和单位实行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实行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的通知》,决定对南昌市麦园垃圾填埋场、江西昌九生化股份公司江氨分公司、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实施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必须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按期整改到位。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将按要求对挂牌督办的企业和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于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环保局、省监察厅联合检查全省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组成联合督察组,邀请省人大环资委派员指导,对全省《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整改工作再次进行现场督查,逐一对全省各市、县城镇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尤其是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和保护区内排污口进行GPS定位和拍照存档,填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情况表》,并登记造册。同时督察各设区市和所属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整改到位,确保完成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在2006年底前,所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必须取缔”的要求。

 

南昌市将对四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专项整治

今年,南昌市将对四类环境污染问题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四类环境污染问题包括:严重危害群众生存环境、生命安全的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影响赣江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对玉带河、艾溪湖、象湖等“一江两河八湖”重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水域周边和沿线违法排污企业;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尤其是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影响恶劣的超标排污企业。此外,还要求各级监察机关要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万载县对18家环境问题突出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近日,万载县环保部门在开展锦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调查摸底工作中,发现有18家单位存在水污染等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引起了该县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该县政府立即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对环境问题突出企业挂牌督办的通知》要求,决定对这18家环境问题突出的单位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在今年12月底以前完成整改。

为确保整改到位,让人民喝上干净水,该县规定挂牌督办企业负责人为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责任人;企事业单位所在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监管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责任追究制;同时在该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修水县彻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企业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办法》,切实改善县城饮用水环境,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修水县组织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为重点,彻底排查与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整治影响饮用水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活动,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遂川县开展饮用水源保护行动

近日,遂川县组织水电局、公安局、环保局和泉江镇政府50余名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砂活动进行了集中查处,共收缴采砂船6艘。通过此次行动,基本取缔了该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砂活动,消除了生活饮用水源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群众饮用水安全。

  

婺源环保局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监察

为了严格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的环境管理和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婺源县环保局最近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了一次矿山生态环境监察。一是强化管理。对矿产资源实行区划开发,将矿产资源区域划分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规定了矿山企业的6项准入条件,新建矿山企业凡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二是严格执法。对全县采矿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严格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三是督处矿山企业做好生态恢复工作。指导金矿围绕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建设防渗、防流失、防扬尘的尾矿库,同时也要求将生活废水处理后用于选矿生产,选矿废水经尾矿库的处理、收集再循环使用。

 


送:省人大环资委,省政协人资环委,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政府

发: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有关单位


                                         本期印发: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