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部署,组织开展了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区划的范围为:全省五级以下河流和10KM2面积以上库。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优先保护的原则、地下水源地污染预防为主的原则、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及按高功能保护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体环境容量的原则、对专业用水区及上下游跨行政管理水域统筹考虑原则、与调整工业布局、执行排放标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紧密结合的原则以及实用可行、便于管理的原则”等划分原则,共划定各类水环境功能区609个,区划河流97条(包括全部五级以上河流),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555个,总长度9612公里;区划湖泊、水库33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区54个,水域面积(平水期)3788平方公里。区划函盖了全省11个设区市的所有主要水域,为下一步加强水环境管理,保护饮用水源,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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