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论坛


浅谈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今年九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行。这部法律对于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制定规划以及进行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促进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环境影响评价法》15条、第19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33条等条款中,增补了对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和后评价的有关内容。明确规定在跟踪评价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环境影响评价不实、弄虚作假或者审批机关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使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更加完整,以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比较有效地预防人类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助于加强环境管理,保证环评的质量。

一、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有效监督和效果评价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从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审查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到落实有关环保措施,开展跟踪评价及相关后续监督管理的完整过程。

1979年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我国开始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通过先评价、后建设,推进了产业合理布局和企业的优化选址,预防了许多因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果。 但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环境影响的事前评价制度,是对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估,偏重于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对其后的环节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缺乏评价和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要加强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和有效监督,为什么要这样做呢?首先,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也有可能项目投产或使用后,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损害公众的环境权益,必须及时调整防治对策和改进措施。其次,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措施主要是配套实施三同时制度。但三同时制度只注重形式上的监督检查,而且只注重对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环境资源要素、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监督检查一直缺乏有效的措施。第三,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所存在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同时在执行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考虑不到的情况,致使环境影响评价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导致评价的最终结果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甚至错误。当然作为一种预测性评价机制,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是正常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以减小偏差并避免错误的出现。因此,为改进评价方式、方法,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采取新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同类错误的再次发生。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建设、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协调区划环境功能与发展目标,满足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需求,都需要建立一种环境影响效果评价的制度来进行监督、检测和评价。

二、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方法

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对象主要有,一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二是项目建设有不符合审批内容的情形;三是项目投产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四是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运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一般可只对所发生变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不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方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评价,通过对环境影响事前评价的各种环境要素进行针对性的监测、检查、统计以确定其实际变化量,并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经环保设施处理后的预测变化量进行比较,同时从整体上对评价客体对环境所造成的实际影响与预测中的影响进行比较,并对结果进行分析、评价,进一步分析其原因,最后通过对环境影响评价效果的评价,进一步整改、发展和完善。二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进行评价,首先从微观上对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际投入和产出进行经济效益分析,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预想的最佳效果。其次,从宏观上对经济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损益分析,对评价客体实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和评价客体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经济决策的正确与否。三是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进行评价,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区域性、流动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工程实施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变,陆生和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影响等长期的生态效应。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大小,以及生态系统可维育的社会经济规模和具有一定生活水平的人口数量等。以总结经验、教训,实现环境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以及人与自然协调、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切实做好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3]16号文要求,深刻领会《环评法》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习宣传这部法律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要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项目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的转变,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参与管理的转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把这部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

树立环境影响评价理念。环境影响评价的真正理念应反映人类经济发展所进行的建设与环境的关系,预测其对环境的影响,寻求有效对策,以期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协调发展的目的。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理念不仅要强调预防为主的法律约束及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作用,更应该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形成环境评价理念。 

制定有关的配套规章和程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相关规定,抓紧制定有关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配套规章和程序。本法对环保部门和环评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企业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如何落实使该项工作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真正能够起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作用,还需要做许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

     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跟踪检查,这也是环保主管部门工作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检查的重点是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严重不良环境影响、生态破坏的,应责成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估工作,及时调整好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的落实。这项工作在环评法正式实施后就应该尽快抓起来。

党的十六大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环评法》的颁布,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迎接挑战,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开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保管理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江西省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朱百鸣

 200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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