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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现状分析

(江西省环境监察局 迟赛慧)

2007年3月

江西素有“人杰地灵、物华天宝”之称,这里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工业经济欠发达的状况,江西在谋求崛起中确立了走工业化发展的道路。随着工业经济的飞速发展,江西的环境形势也不容乐观:一是全省污染物排放强度居高不下。2006年全省二氧化硫增长2%,GDP废水、COD、SO2工业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总量都高于全国平均值。二是局部地区污染依然严重。2006年赣江流域36个水质断面中Ⅳ类断面达13个,占36.1%,渌水6个水质断面中劣V类断面1个,占16.7%。全省酸雨频率为77.3%,比去年同期增加0.7个百分点。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江西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一、  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现状

(一)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现状

江西省环境监察工作是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及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入而逐步展开的,在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践中,全省三级环境监察机构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全省已有省级环境监察机构1个,设区市级机构11个,县、市(区)级机构100个。全省环境监察机构名称未统一规范,有的称支队、有的称大队,有的称站、所。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共有人员编制1518人,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占编制总人数的 67.0%(其中:省级为96%,设区市级为80.9%,县、区级为63%),全省环境监察人员持证上岗率达66.5%(其中:省级达90%,设区市级达67%,县区级达66%)。

(二)江西省环境监察执法装备建设现状

目前,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共有普通执法车辆183辆,照相机154部,摄像机140部,录音设备(录音笔)13部,影像设备(电视机及VCD)2套,水质快速测定仪116部,酸度计114部,林格曼仪121部,声级计146部,固定电话153部,移动通讯4部,传真机133部,台式计算机223台,打印机34台,笔记本电脑39台, 12369环保热线11套。

二、环境监察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形势下的环境监察队伍应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一支专职现场执法队伍,依法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一切单位或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任务。国务院早在199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求加强环境监理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国家环保总局在1996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明文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均应设置环境监理机构。国家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人法函[1995]158号)中就明确要求环境监察人员要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这些文件的发布实施,都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依据,明确指出了环境监察执法队伍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近两年,省环保局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陆续为基层环保部门配备了执法车辆及部分执法设备,使我省的执法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纵观我省的环境监察队伍,至今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省监察机构还存在取证设备陈旧落后,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匮乏等问题,如:少数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没有1台酸度计、水质快速测定仪等现代化的执法工具,全省无一家机构配备如:应急车辆、应急防护设备、应急取证设备等现代化、高时效的应急装备,全省环境监察队伍硬件设施按国家标准化要求建设目前尚有12982.1万元的资金缺口。二是人员学历及持证上岗率较低。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我省目前大专以上人员学历比例除省环境监察局已达标外,设区市及县级部门离标准化建设要求分别有9%及22%的差距。人员持证上岗率省、市、县三级机构也均未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其中省级差额10%、设区市级差额28%、县级差额24%。全省只有上饶市一家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迄今为止,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没有一个通过国家标准化建设验收。这些问题的普遍存在,使我省环境执法队伍的现场执法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受到极大的制约。

三、  江西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环境监察事业是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法定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环境监察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发展环境监察事业,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需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化建设要求,针对我省环境监察机构目前的建设现状,我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实事求是,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实现标准化建设目标。

(一)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名称

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办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逐步健全辖区内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环境监察名称,设区的城市可以向辖区派出环境监察分支机构。省、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分别统一为:环境监察局、支队、大队。实现人员定编定岗,人员编制标准应根据工作需求,满足执法需要而定。三级环境监察机构人员全部纳入依照公务员管理体系。

(二)加强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工作对外的一个主要窗口,环境监察队伍承担着大量的现场执法工作,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直接关系到整个环保系统的形象。因此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其良好的政治素养与心理素质是关系到环境执法工作成败的关键。省环境监察局应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及轮训班,及时更新环境监察业务知识,通过业务培训,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对先进仪器设备的操控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鼓励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当地函授、自学多种形式的等在职学习,千方百计为参学人员创造条件,提高市、县两级机构监察人员的学历。

(三)加强装备建设,提高队伍应急反应能力

全省三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强执法装备建设,配备必须的基本执法装备与应急装备,提高现场检查与应急反应能力。至2007年底,省环境监察局、南昌、九江3个环境监察机构应达到国家环境监察标准化一级建设要求,其余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二级建设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应达到三级建设标准。通过实施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我省环境监察事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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