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赣环复决字[2004]3号 

人: 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址: 南昌市井岗山大道516

法定代表人: 葛彬林

被申请人: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申少平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0462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04]038号)不服,于200477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该处罚决定。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因申请人未及时填报排污申报登记,于200469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申请人立即派人领表并于第二天补报了排污申报登记,但被申请人仍于62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认为:1、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立即补报了《排污申报登记表》,将其认定为拒报,理由不充分;2、在收到处罚事先告知书前,申请人对申报表何时收到,何时上交未见书面说明,情况不是很清楚;3、在中途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交表。

被申请人称:120044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洪环监申字[2004]4075号),该通知书上有49日前填报的规定并告知了拒报或谎报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对通知书予以了签收;2、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向被申请人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3、申请人的补办申报登记工作是在已经产生违法事实、超出规定申报的时间2个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对申请人实行罚款的行政处罚;4、鉴于申请人补办了申报登记,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了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于42日向申请人送达了通知(该通知规定49日前填报并告知了拒报或谎报的后果),申请人设备科负责此项工作的工程师王政军对通知进行了签收(见《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洪环监申字[2004]4075号);2、申请人未按规定在49日前依法填报《排污申报登记通知书》;3、申请人在69日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第二天补办了申报登记事项;4、被申请人接到补办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后,减轻了对申请人的处罚(由告知书的罚款五仟元减为决定书的贰仟元)。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签收和未按规定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申诉理由第二条不成立。2、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如何认定拒报排污申报登记行为问题的复函》(环法规[1995]036号)的规定:“排污单位未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完成排污申报登记的,应认定为:‘拒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构成拒报行为”,因此可以认定申请人拒报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申诉理由第一条不成立。3、因被申请人中途电话催办不是必经法定程序,申请人的申诉理由第三条不成立。4、申请人在接到处罚告知书后虽然较快补办了申报登记事项,但是在规定申报的时间2个月后。5、本案中,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在对此案的处理中,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环罚字[2004]0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00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