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48

 


当事人:峡江县沙坊大屋仔石壁矿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峡江县沙坊大屋仔石壁矿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峡江县沙坊大屋仔石壁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2005年4月12日在峡江县工商局注册。当事人负责建设的吉水县水平乡平安铁矿项目位于吉水县水平乡石鼓村,于2005年3月开始建设,同年6月委托江西省煤田地质二二七地质队对矿区范围进行地质调查,10月编写了《吉水县水田乡平安铁矿资源地质普查报告》,2006年6月开始安装设备,7月12日至8月3日进行试生产,后一直停产。2006年3月委托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同年8月环评报告书通过专家评审,目前正报省环保局审批。

2006年9月20日,省环保局委托吉水县环保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2006年12月21日,省环保局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罚听告[2006]60号),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未派员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2006年12月27日,当事人委托峡江县环保局来电告知不进行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06年9月20日吉水县环保局的《调查笔录》。

---2006年9月20日吉水县环保局的《现场检查笔录》。

---2006年12月8日省环保局的《案件合议记录》。

---2006年12月19日省环保局的《调查报告》。

---2006年12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罚听告[2006]60号)。

---2006年12月19日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当事人水平乡平安铁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二)  罚款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局领导,吉安市环保局,吉水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