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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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大余龙威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大余县樟斗镇牛岭钨矿,法人代表杨续喜,2005年8月在赣州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1000万港币,该公司牛岭钨锡矿技改项目设计规模为采选能力1000吨/天。项目总投资预计9000万元,分二期建设,一期工程于2006年11月开工建设,预计投资4000万元,目前已投入2000万元,预计2008年6月完成。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已报省环保局审批,但至今仍未经环保部门批复。 省环境监察局人员于2007年7月20日对当事人牛岭钨锡矿技改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问题进行了调查询问。 2007年7月25日,我局用特快专递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5号),告知听证权利。2007年8月2日当事人派员来我局进行了申辩,承认技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7月20日《现场检查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7月24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7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5号)。 ——当事人2007年8月2日的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技改工程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部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二)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待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赣州市环保局,大余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