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20

 


当事人:江西万年鑫银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江西万年鑫银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6年5月在万年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2057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铅、锌、银、金等有色金属矿产品和非金属矿产品及技术咨询、服务;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及产品和深加工产品销售等。当事人前身为万年县银金矿,初期主要从事采矿和选矿生产,1994年,因生产发展需要,开始建设冶炼生产线,1996年6月冶炼生产线正式建成投产,其间1997年、2003年两次对该生产线进行扩建,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目前企业炼铅生产线已有12口烧结锅,鼓风炉已扩建为2.18平米,并有铅电解、银电解、金回收生产线,形成年生产电铅1万吨、白银100吨和黄金30公斤的生产能力。

2007年6月7日,省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07年6月25日,我局用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0号),告知听证权利。

2007年7月16日,当事人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承认其冶炼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事实,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恳请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6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6月15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6月25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0号)及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当事人冶炼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冶炼生产线停止生产。

(二)罚款1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冶炼生产线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上饶市环保局,万年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