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9

 


当事人:遂川兴源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遂川兴源水电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2003年5月在遂川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800万元,经营范围为水力发电、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内陆养殖等。当事人设计规模为4×1000千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于2004年7月由吉安市计委批准立项,2004年8月通过了吉安市水务局的初步设计批复,并陆续办理了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护方案批复、涉河建筑物批准手续、矿产压覆报告、地质灾害报告以及通航要求等手续。该项目于2004年1月开始建设,目前已基本完成工程的95%,绝大部门设备已安装到位,但没有开始发电。目前,项目环评文件已向我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007年7月12日,省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07年7月18日,我局用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3号),告知听证权利。

2007年7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报来陈述申辩材料,承认其存在环评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请求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7月16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7月1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3号)及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当事人2007年7月24日报来书面陈述材料《关于遂川县良头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情况汇报》。

当事人设计规模为4×1000千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设计规模为4×1000千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二)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设计规模为4×1000千瓦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建设,待该项目环境影响环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吉安市环保局,遂川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