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8号
|
当事人:上饶县永欣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上饶县永欣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5年12月在上饶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金属矿产品、贵金属制品及粗铜、铅、锌加工销售。当事人于2006年12月经上饶市发改委核准立项,计划投资15420万元建设年产粗铜2万吨、阳极铜3万吨的再生铜生产线项目。该生产线已于2006年12月投入建设,其中粗铜生产线3台竖炉已于今年6月全部建成竣工,阳极炉精炼生产线准备建设。目前,项目环评文件已向我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2007年7月16日,省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07年7月23日和24日,我局分别用传真和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4号),告知听证权利。 2007年7月23日,当事人向我局传真陈述申辩材料,表示服从省环保局的处罚,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7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7月16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7月24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24号)及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当事人2007年7月23日报来书面陈述材料《关于放弃听证的报告》。 当事人年产粗铜2万吨、阳极铜3万吨的再生铜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年产粗铜2万吨、阳极铜3万吨的再生铜生产线项目停止建设。 (二)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年产粗铜2万吨、阳极铜3万吨的再生铜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待该项目环境影响环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继续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上饶市环保局,上饶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