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6

 


当事人:峡江县宏盛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峡江县宏盛纸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峡江县宏盛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03年1月在峡江县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600万元人民币。省环保局于2003年3月对其进行了环评审批(赣环督字[2003]57号),2005年7月,当事人通过省环保局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赣环督字[2005]172号),设计规模为年产2万吨涂布白板纸。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信访事项交办单》的要求,省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于2007年5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其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放,执法人员当即采集了水样并委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见监测报告)表明:当事人直接排放的废水CODcr为834mg/L,超标7.34倍,悬浮物为812 mg/L,超标7.12倍。

2007年5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4号),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立即恢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用国内特快专递送达。5月25日,当事人送来了申辩材料,声称其污水外流是由于污水处理设备被垃圾堵塞,申辨没有直排或偷排的念头和想法,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5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

——江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2007年5月14日《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07)第W031号)。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5月16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5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4号)。

——2007年5月21日国内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当事人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责令立即恢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罚款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恢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恢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吉安市环保局,峡江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