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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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干县民政福利厂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余干县民政福利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6年10月在余干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118万元。经营范围为有色金属收购、加工、销售,设计规模为18000吨/年的粗铜项目主要以废杂铜为原料,采用阳极炉加热熔化提取铜,最终产品为铜锭。该项目于2005年10开始投入建设,2006年10月竣工并投入生产,至检查时为止,已累计生产约4个月的时间,共生产出成品约4000吨。 2007年6月8日,省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07年6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9号),告知听证权利。 2007年6月25日,当事人派员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6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6月19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6月2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9号)。 ——当事人2007年6月25日报来书面陈述材料《申诉报告》。 当事人年产18000吨/年的粗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关于建设项目必须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年产18000吨粗铜生产线停止生产。 (二)罚款5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年产18000吨粗铜生产线生产,待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方可投入试生产,经省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七月二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上饶市环保局,余干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