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4

 


当事人:上饶红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上饶红日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是一家电镀行业的配套企业,主要从事汽车、摩托车、水暖配件等表面处理。公司在上饶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项目投资3500万元,于2003年开工建设,目前一期工程投入2000万元已完工,已建设成铜镍铬手动线和挂镀锌手动线两条生产线。该公司于2006年9月委托南昌市环保研究设计院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该公司铜镍铬手动线和挂镀锌手动线建设项目至今仍未经省环保局批复。

2007年5月9日,省环境监察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3年开工建设,且一期建设项目铜镍铬手动线和挂镀锌手动线两条生产线已建设完成。

2007年5月28日,省环保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5号)。当事人5月30日传来一书面材料要求举行听证。省环保局2007年6月4日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赣环听通[2007]1号),告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会的其它有关事项。当事人2007年6月12日送来一书面报告,要求取消听证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07年5月9日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保局2007年5月2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5号)。

——2007年5月28日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省环保局2007年6月5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赣环听通[2007]1号)。

——2007年6月5日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二、处罚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当事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投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伍万元。

四、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省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 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行政处罚法》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上饶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