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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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昌县旭亮卫生纸品厂 地址(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南昌县旭亮卫生纸品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4年4月在南昌县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卫生纸加工,当事人年产5500吨卫生纸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2006年初建成投入使用,采用“过滤+浅层气浮”工艺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外排废水经厂外排渍道流入抚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经现场取样监测,废水中COD为456mg/L、SS为245 mg/L, 分别超过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本色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标准3.56倍和1.45倍。 2007年3月23日,省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07年3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07年4月9日,我局用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号),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07年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4月6日《调查报告》。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07]第W023号)。 ——省环保局2007年4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1号)。 当事人年产5500吨卫生纸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使用,经现场取样监测,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局领 导,南昌市环保局,南昌县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