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赣 ) 环行罚[ 2007 ]  11

 


当事人:吉安市红耐铜锌实业有限公司地址

(住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吉安市红耐铜锌实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7年7月在吉安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粗铜、阳极铜、电铜及电解锌生产、销售,设计规模为1万吨/年的阳极铜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06年8月开始建设,2006年9月通过技术评估,2006年12月初建成,至2007年4月3日止,已生产400多吨粗铜。

2006年12月26日和2007年4月3日,省环境监察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07年4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07年4月9日,我局用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9号),告知听证权利。

2007年4月16日,当事人派员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但未提出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省环境监察局2006年12月26日和2007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

——省环境监察局2007年4月4日《调查报告》。

——省环保局2007年4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7]9号)。

——当事人2007年4月16日报来书面陈述材料《关于江西红耐铜锌实业有限公司环评及建设情况的报告》。

当事人年产1万吨的阳极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省环保局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试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五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局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开户行:南昌市工行北京西路支行

帐  号:1502206009024952308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保总局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局领

导,吉安市环保局,吉安市青原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