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外单位及个人来我局办理环保事宜伊始,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向当事人交代清楚以下事项:
一、办理该事宜的有关工作程序;
二、应由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办理时限;
四、其他注意事项。
因工作人员未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延误环保事宜办理,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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