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和机关党委(人事处)承担具体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及过错具体行政行为的纠正工作,监察室和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对过错责任人的追究工作。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需经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认定意见,应提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确认。

    因执法过错给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导致本局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已作出行政赔偿的,应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处室或个人对认定的过错责任及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的复核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个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错案或过错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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