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执 法 承 诺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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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地强化服务功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环保部门良好形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特作如下社会服务承诺: (一)工作目标
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服务内容与标准 1、文明办公。认真执行本局制定的办公纪律,接待来局办事人员,实施“六步曲”,即:“一起立、二让座、三倒水、四介绍、五办事、六送客”。推行文明用语,接打电话先说“您好”,回答问题热情耐心,对反映问题的群众,要表示感谢,并尽快调查处理。凡因不文明行为被群众投诉一次者,黄牌警告,投诉二次者,调离岗位。 2、实施“首问责任人”制度。对来局办事的人员做到“你有事我负责”,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到底: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能办理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并请示领导,争取尽快办理;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要将来人带到负责办理的处室。凡不执行规定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黄牌警告、调离岗位。 3、建设项目审批。凡符合国家规定和产业政策的新、扩、改建项目,在手续齐全、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情况下,按本局审批权限,及时予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接到之日起30日完成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三同时”预审单自接到之日15日内审批完毕。误期审批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并向企业道歉。 4、排污许可证办理。凡来我局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如基础资料齐全,30日内办理完毕。 5、委托监测。监测站自接到样品之日起,水样一般一周内报出监测结果。土壤及底泥一般一月内报出监测结果。 6、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信访处理。接到重大污染事故举报后,由主管处室带队,赶赴现场。并配合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一般信访和投诉,24小时内派员到现场调查。 7、符合排污费减、缓、免条件的,在缴费单位提出申请15日内按规定审批。 8、对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试运行情况的验收,要在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9、廉政建设。凡举报我局工作人员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徇私枉法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对当事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10、执法过错追究。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办案不公、行为不当等执法过错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11、各处室及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建立具体的承诺制度,并公布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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