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1、立案

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办、移送和执法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经过审查,应在7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后,应填写《立案登记表》,明确承办人、承办日期,报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领导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环保局法规处备案。

2、调查取证

案件立案后,由执法人员(2人以上)开展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确需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采集样品(或由经培训并取得采样资质的执法人员采集样品)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调查完毕,执法人员应于5个工作日负责撰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送省环监局办公室审查。

对超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及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其它具有许可性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填写《调查报告》移送省环保局法规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3、告知听证

省环监局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加盖省环保局行政处罚专用章,报省环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省环保局法规处填写《行政处罚通知书》(报省环保局分管领导签发后提前7天送达当事人)并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案件审核与处罚决定

(1)经现场调查,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罚款额度在对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2)对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环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审查并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3)对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由省环监局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查。

(4)审查终结,行政处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省环监局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省环保局分管领导签发。

认为涉嫌违纪的,移交局监察室,由局监察室按规定的程序移送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局法规处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七日内送送。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

5、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处罚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省环监局以省环保局的名义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归档

(1)案件终结,省环监局负责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将案件相关材料装订后归档。

(2)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添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省环监局联系电话0791-8591744  8592214

 

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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