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外单位及个人来我局办理环保事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做到:

一、对符合条件的事项,应严格按照办结时限规定,按时办理完结;

二、凡需延长办结时限的重大事项,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告知延长的时间,并在延长的时限内办理完结;

三、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目前无法办理的事项,应当场退回,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因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超时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办结时限界满或在延长办结时限内仍未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立即办结;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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