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范围

本省范围内一切单位向旬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活动。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

  (一)废物产生单位持本单位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申领转移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二)废物产生单位填写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许可;跨设区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经移出地及接受地设区市环保部门许可,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四)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或更改,须向移出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得到认可。

 

环保局联系电话:0791--8592204  859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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