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 污 费 征 收 工 作 程 序


1、排污申报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全省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在每年1月1-15日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本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发电量、耗煤量、燃煤平均含硫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量、脱硫设施运行情况。

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省环境监察局(以下简称“省环监局”)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对排污者申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省环监局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错报、漏报的,要责成限期重报或补报。

2、核定排污量

根据《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省环监局应当在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并结合当季的发电量、耗煤量、燃煤、平均含硫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二氧化硫排放量、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核定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向电力企业下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如果电力企业对核定的二氧化硫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省环监局申请复核;省环监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做出复核决定,并下达《排污复核通知书(试行)》。

对拒报、谎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由省环监局直接确定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向电力企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3、排污费核算
  省环监局应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后的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计算并确定各电力企业每季度(月)应缴纳的二氧化硫排污费,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并向社会公布。
  4、排污费征收
    电力企业应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5、排污费催缴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省环监局对逾期未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电力企业,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

6、拒缴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省环监局对逾期拒不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应处缴纳排污费数额1-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同时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从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之日起第8日算起)。

7、汇总上报与存档
  省环监局应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试行)》、《一般缴款书》一并立卷归档。
 

省环监局联系电话0791-8591744  8592214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