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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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的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分类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划分为三类: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委托有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二)分级审批 省环保局审批管理权限: 1、中央政府投资的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项目中,除《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总局分级审批规定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外的其它项目。 2、省政府投资的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中央在赣企业、省直管企业、跨设区市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 5、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6、其它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区域开发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辐射污染或放射性污染的项目;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相关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涉及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的建设项目;化学制浆造纸、废纸脱墨制浆造纸、染料、印染、电镀、农药(原药,不含复配)、制革、有色金属采选冶、电石、铁合金、氧化铝、水泥(不含粉磨站)、钢铁、焦炭、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国家宏观调控的建设项目,均不分投资额大小。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审批程序示意图见附件一) 1、受理阶段: (1)建设单位携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报告在省环保局进行申请; (2)对未按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未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理。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需技术评估)项目送评估机构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直接审批; 2、技术评估阶段: (1)评估机构根据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2)评价单位根据评估意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形成报批稿。 3、行政审批阶段 (1)建设单位向省环保局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2份、电子版1份、所在设区市、县环保部门初审意见。 注: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评估)的项目同时需报送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或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1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修改清单2份、专家审查意见及签字表1份。 (2)省环保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地址、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向省环保局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 对资料齐全,具备审批条件并经技术评估后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自收到之日起7工作日内批复 环境影响登记表 自收到之日起1工作日内批复 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
(一)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做到“三同时”。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程序(验收程序示意图见附件二) 1、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运营3个月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项目的设计文件及批复。 2、委托监测或调查。 建设单位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进行监测,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同级验收,同级监测。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 3、方案报审。 受委托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定,编制监测或调查方案,建设单位将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验收监测或调查。 受委托单位根据方案及审批意见开展件出工作,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完成后,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套完整的验收材料(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各5份)。 5、完成验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并将结果公示15天后出具验收意见(公示中无反对意见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省环保局联系电话:0791--8592807 附件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程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