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
口 废 物 申 请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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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口废物申请、审批范围 (一)《国家限制进口听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一切废物; (二)本省范围内的利用单位的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进口废物加工生产的建设项目。 二、
进口废物申请、审批程序 (一)废物利用单位向省环保局提交进口废物申请报告,提出进口废物的编号及数量,说明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省环保局对进口废物申请报告进行核查,发给《进口废物申请书》。 (三)废物利用单位填写《进口废物申请书》,报当地设区市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 (四)省环保局对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进行审核,签署复审意见。 (五)省环保局向国家环保总局上报复审通过的进口废物申请。 (六)省环保局向申报单位下发由国家环保总局核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三、
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进口废物申请书》(需加盖申领单位公章,一式4份) (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一式4份) (三)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四)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四、
进口废物申请的审批时限 (一)省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单位。 (二)省环保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书》和《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等有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通知申报单位。
省环保局联系电话:0791--8592204 859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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