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境 监 察 办 事 制 度


      环境监察由省环保局所属的省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县环保局所属环境监察支队(大队)负责实施。

(一)环境监察的工作范围

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现场监督执法的主体。包括对排污费的征收及各类污染源、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污染事故和纠纷的环境监督管理。

1、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SO2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2、设区的市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3、县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限期治理项目和建设项目“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参与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环境污染事故或接到举报后,应根据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地调查和记录环境污染或事故现场状况,进行取证,并采取应急措施控制污染,必要时通报周围单位或疏散群众。

   (二)环境监察现场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程序

    1、制定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成两人以上监督检查小组。

    2、到现场进行有计划或随机性的巡查、监督,必要时由监测人员采样取证。填写《环境监察现场检查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盖章。

    3、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属现场处罚范围的,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楚的,在事实查清后,按有关规定处理;超出处罚权限的,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后,按有关规定上报。被监察单位对处罚不服,有权向环境监察机构提出申诉;也可依法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

    1、基本程序。排污单位排污申报——排污量复核——排污费金额核定——公告——开征排污费——上缴国库。

2、排污申报时间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每年12月15日前)进行下一年度申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对城市市区范围内可能产生建筑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试行)》。

排污者可以采取书面填表、网上申报等申报方式进行排污申报。

3、排污量的核定。排污量根据下列规定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监测数据。

2)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所得的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4、排污费的计算。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月或按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5、排污费的征收。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排污者在受到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未足额缴纳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环境监察稽查

1、稽查的主要内容:监察行为是否符合规定;执行环境监察制度和程序是否规范;监察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正确运用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与征收排污费程序和标准是否规范正确。

2、稽查程序:受理来信、来访、来电,调查取证,按要求对监察部门监察结果进行稽查,提出结论和稽查建议书。

 

 

主管部门:监察总队                     总 队 长:   张 海 星       

     人:桂              话:8596745    8591744

    址:省环保局大楼五楼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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