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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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和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环境要素的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一、污染源的监督监测
凡在本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均为监督监测对象。其监测形式为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抽测。
1.定期监测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及一般污染源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每年进行定期监测。
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监测报告。
2.不定期抽测: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污染源实施不定期抽测,并于监测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监测报告。
二、排污申报的复核监测
根据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的需要或排污申报单位的委托进行排污申报监测。
1.排污申报核查监测:
(1)对被核查单位的监测,根据企、事业单位填报的排污申报表制定环境核查监测方案;
(2)现场监测结束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报告。
2.委托检测:
凡排污申报单位均可委托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监测,其程序为:
(1)排污单位提出监测申请;
(2)检测人员现场调查后10日内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按收费标准收取监测费。 (4)现场监测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报告,监测费用到帐后将监测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三、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凡本省辖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均需进行竣工验收监测。
监测程序:
1.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监测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7日内安排赴现场踏勘,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验收监测方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在验收监测工况条件及环保设施运行满足国家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实施现场监测;
4.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在完成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机动车尾气监测
检测工作范围:
1.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对全省在用机动车(含摩托车)和进入辖区的外埠机动车实施尾气排放道路抽检。
2.对生产厂家下线新车及其发动机产品和用车单位保有车辆、在赣销售的机动车辆进行抽检。
3.对全省各类申请延缓报废机动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4.对全省各类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站、检测线和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生产厂家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年度资格认证。
五、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监测
为环境污染纠纷的仲裁提供监测依据。实施程序为:
1.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委托,对因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的投诉和诉讼进行污染仲裁监测;
2.在接受环境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申请后14日内完成技术审核或现场调查核实,制订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现场监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污染纠纷仲裁监测报告。
六、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监测污染状况、调查污染事故原因和危害程度并为防止污染事态发展提供监测数据。其监测程序:
1.接到污染事故紧急报告后,监测机构在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应急监测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会同在场领导迅速确定监测方案;
2.实施现场监测或现场采样;
3.现场监测数据随时报告在场领导,对采集的样品24小时内进行分析,拿出监测分析结果;
4.填写《环境污染事故登记表》并在完成样品分析检测后的三日内提交污染事故分析调查报告。
七、环境保护产品的环境保护指标检测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产品监测委托单》和环境保护产品生产单位的委托,实施环境保护产品的环境保护指标检测。
1.由委托方提供与认定产品相关的技术资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2.制定检测方案,签定委托检测协议书,收取监测费用;
3.实施现场检测或采样;
4.提交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检测报告。
八、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评价
受生产单位的委托提供绿色食品环境质量评价报告。
监测评价程序:
1.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实施现场调研,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评价协议书》或合同书。 2.实施现场监测,编写评价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电话:0791--83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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