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环境管理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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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管理包括对放射环境、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和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本省辐射环境管理由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实施。
辐射环境管理的主要内容及程序如下: 一、辐射项目的环保审批和验收 1、电离辐射项目(放射性项目):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和伴生放射性资源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对伴有辐射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对项目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2、电磁辐射项目: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对国家环保总局审批以外的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和竣工验收,并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程序办理。 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处理
1、核事故的应急响应: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核设施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环保部门对辐射源造成周围环境污染进行监督和事故查处。
2、电磁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关闭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进行调查。 3、发生在本省的涉及辐射(含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的纠纷事件,由省环保局或委托当地环保局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事件处理完毕,按规定向政府或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并向当事人通报处理情况。
三、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监测对象是在本省辖区内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产生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的企事业单位。分为常规监测和突击抽查。
常规监测每年对每个企事业单位进行一次;突击抽查主要是配合省人大、省政府的执法检查和行政监督,不定期进行。
常规监测程序应将监测日期书面或口头通知被测单位,必须2人以上进行监测,监测人员按国家有关监测规范开展工作。
监测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测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四、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管理
放射性废物收贮的对象为各类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废放射源、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含放射性废物的动物尸体或植株等。
收贮程序为,送贮单位填写《放射性废物送贮单》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送省环保局;省环保局与产生废物单位签订《收贮协议书》,经辐射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确认符合收贮要求后收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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