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环境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文件精神,经江西省环境保护局与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协商,决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意义。环境保护信息与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联网共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企业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综合治理力度,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江西省环境保护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入手,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环保部门和人民银行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环保信息的录入、报送及异议处理工作。
二、建立环保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机制
1、认真做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的报送工作。从2008年2月起,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环保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汇总,按要求录入“环境违法信息录入模板”(电子模板从江西环境保护网http://www.jxepb.gov.cn上下载,纸质格式见附件)的“采集信息”模块,打印纸质表格经局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并附处罚决定书,报送至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同时将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fgc@jxepb.gov.cn)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2、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收到当地环保部门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审查,确保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名称、罚款金额等要素的准确,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报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徐钢/征信处/南昌/PBC)。
3、省环保局本级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由省环监局负责填报,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施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汇总,按要求录入“环境违法信息录入模板”,打印纸质表格经局领导签发后加盖公章,并附处罚决定书和电子表格,报送至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同时将电子表格通过电子邮箱报送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fgc@jxepb.gov.cn)和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
4、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汇总各地报送的数据后,应及时与省环保局沟通协调,汇总数据经省环保局确认后,由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统一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三、建立环保信息异议处理工作机制。
企业对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环保信息有异议时,各地人民银行应引导企业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异议申请,认真核查,并做好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经审查核实后,如确需删除的,由省、市环保部门按要求将删除信息录入“环境违法信息录入模板”的“删除信息”模块,并附加盖公章的“删除信息”说明,报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四、建立环保信息采集协调工作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与人民银行要加强合作与沟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确保环保信息采集、报送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各设区市保护局、省环境监察局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08年1月30
日之前将负责此项工作同志的姓名、所在科室、联系方式报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和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将会同省环保局在适当时候组织集中培训。
五、有关其他信息的采集方案将另文下发。各地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或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联系。
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 肖 琪 0791-8592205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处 徐 钢 0791-6613070
附件:环境违法信息录入模板纸质格式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金融 信息共享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