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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环人字(2009)37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理顺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分工,强化我厅统筹协调、宏观调控、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职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5号),经研究,特制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编制  “三定”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各设区市环保局,厅直各单位。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9〕55号),制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法规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国家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全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和职责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2、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3、拟定厅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负责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信息安全工作;

    5、负责省委、省政府和厅组织召开的综合性环境保护会议的组织协调和厅领导出席的全省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的方案审核与指导。起草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6、审核以厅名义对外发布的公报及重要文献。组织编报政务信息专报;

    7、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

    8、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

    9、负责厅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10、负责厅机关财务工作,组织公务接待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

    12、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

    13、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4、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和国际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15、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及时向厅领导报送相关信息。

    (二)规划财务处(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办公室)

    1、拟定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投资、经费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3、组织编制综合性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部门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审批、申报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5、审核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6、管理并监督基本建设、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7、组织编报、审核汇总、批复预决算;

    8、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9、负责编制利用外资计划;

    10、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11、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和统一对外联系;

    12、拟定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等外事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13、负责国际环境公约履约的对外联系工作;

    14、组织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会议和其他活动;

    15、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华和我省对外环境合作援助项目;

    16、负责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处理涉及港、澳、台的环境保护事务。

    (三)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1、组织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

    2、组织对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和环保部发送我厅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3、组织拟订本省范围内需要控制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新产品、工艺、设备名录,以及本省环保鼓励的产品、工艺、设备名录等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同时参与环保部相关工作;参与制定财政、税收、贸易、信贷、证券、保险、价格、收费等领域的环境经济政策;

    4、负责评先创优、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等企业环境守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5、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应诉等工作,指导全省环保系统行政复议工作;

    6、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7、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全省环境保护普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8、组织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后评估;

    9、组织全省重大环境保护战略问题和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工作;

    10、牵头组织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科技标准处 

    1、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定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

    2、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技术工程示范、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型环境问题风险评估,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3、贯彻执行国家环境标准,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4、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等相关工作 ;

    5、配合环境保护部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6、组织管理环境与人体健康有关工作。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环境监测处)

    1、承担落实我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统一协调管理全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承担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

    3、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设区市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

    4、监督管理纳入我省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

    5、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

    6、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

    7、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8、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

    9、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10、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

    11、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12、负责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设计、调整和日常管理;

    13、组织实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和技术规范;

    14、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

    15、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6、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

    17、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

    18、指导市县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

    1、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组织拟订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

    2、负责对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3、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负责省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

    6、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提出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7、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8、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监督检查。

    (七)污染防治处 

    1、拟订和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城区土地、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2、组织开展全省大气与水环境形势综合分析;

    3、组织拟订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建立和组织实施跨设区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5、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6、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协助环保部开展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7、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

    8、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9、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10、组织实施大气、噪声、机动车污染防治和相关环境功能区划工作。

    (八)自然生态保护处

    1、组织拟订全省生态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

    2、组织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提出新建和申报的各类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3、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4、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

    5、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6、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

    7、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8、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与生态农业建设;

    9、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九)辐射安全管理处 

    1、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4、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5、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6、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7、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8、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9、负责核安全人员资质管理和辐射安全人员业务培训。

    10、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十)人事处

    1、负责厅党组秘书工作;

    2、协助厅党组做好厅直系统干部选拔任免和监督管理工作;

    3、协助厅党组做好环境保护系统双重管理干部工作;

    4、协助厅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的服务工作;

    5、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6、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军转安置、劳动工资、公费医疗、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

    7、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8、组织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

    9、组织拟定环境保护外事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培训、考察、交流等有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10、负责全省环保系统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11、负责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协调帮扶工作。

    (十一)直属机关党委

    1、负责厅机关党的工作,领导厅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建设和谐机关;

    2、负责党的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

    3、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

    4、协助厅党组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

    5、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领导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协助指导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承担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受理对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厅机关、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

    7、领导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

    8、承担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9、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10、完成厅党组和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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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01-08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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