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我厅于今年3月印发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和时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环评文件审查程序和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下发后,大部分环评机构都能严格遵守《规定》及其他既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管理,规范经营秩序和从业行为,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时效,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仍有少数环评机构没有认真执行《规定》要求,不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对待环评编制及报批工作,在技术评估中提出了专家修改意见或因报告书编制质量问题被退回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修改并提交报批版环评文件;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修改稿经多次退回仍不能按要求修改到位;有的存在其他客观原因延后,但未能及时与省厅环评处或评估中心沟通,致使这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进度滞后,影响了正常的环评审批工作秩序和效能提高。为此,现对江西省地矿局测试中心等8家等环评文件编制单位20个项目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文件修改返回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江西省地矿局测试中心,项目数5个;江西省环科院,项目数5个;九江市环科所,项目数3个;赣州市环科所,项目数2个;南昌大学,项目数2个;新余市环科所,项目数1个;福建高科环保研究院股份公司,项目数1个;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数1个;具体项目情况见附表)。
对文件附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要在11月15日之前按要求将环评报告修改到位,并返回省环保厅工程评估中心未修改返回的或上述单位今后再出现此类现象的,我厅将对该单位的环评文件暂缓受理,并纳入其业年度绩考核内容中。
今后我厅将继续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第一次予以通报,第二次将暂缓受理该单位环评文件,进一步提高我省环评文件编制工作质量和效能,促进经济建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