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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环控字(2009)77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立省、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解决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充分发挥职能,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力度,把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摆在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转移及处置等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废物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综合各单位危险废物的危害属性、产生量、转移量和处置规模等实际情况,我厅现发布《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以下简称《重点危废监管企业》,见附件一),今后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重点危废监管企业》名单。
    三、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按规定申报本企业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每年1月底前需向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和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废管理中心)填写报送《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见附件二)。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协助省固废管理中心认真审核申报结果,严禁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对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严格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严禁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将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严禁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不按规定的种类、范围、规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必须在每个季度前10天内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附件三),申报上个季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不按规定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由省固废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固废管理中心提请我厅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严格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江西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统一管理,由省固废管理中心统一印发,统一编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必须报我厅审批,跨设区市转移必须经移入和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同意。严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受单位在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运输、接受危险废物。严禁任何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和遗弃危险废物。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反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厅将组织对《重点危废监管企业》执行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环保部门也要加大对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别要严厉打击违反上述规定,转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固体废物管理能力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建设要求的通知》(环发〔2008〕58号)要求,加快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调整和优化职能,充实人员力量,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力度。
       

     附件一: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第一批)(略)

     附件二: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

     附件三: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   

 

           

 

  主题词:环保  危险废物  监管  管理  通知 

  抄送:厅总量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处,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省环境监察局,各重点监管企业。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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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9-27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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