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分宜县福宜铁矿) |
| 日期:2009-02-02 05:04:00 稿源:省环境监察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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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宜县福宜铁矿(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08年3月由分宜县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属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小青。当事人经营范围为磁铁矿开采、销售。设计年生产铁矿9万吨,年生产铁精粉3万吨,现采矿能力达11万吨。
2008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008年12月12日,我局用特快专递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2008年12月17日,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免处罚。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我局2008年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2008年12月12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环听告[2008]81号)及邮政特快专递回单。
——当事人12月17日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和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项目建设
(二)罚款九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继续恢复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环境保护罚没专户:
收款单位:江西省财政厅国库处
开户银行:南昌市建行孺子支行
账 号:36001050130050000579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保部或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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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作者:省环境监察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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