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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UDC628.191:629.12

GB3552-83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100毫升
不大于250/100毫升
不大于1000/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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