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 代替GB13223-91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火电厂最高允许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规定了第Ⅲ时段火电厂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在65t/h以上除层燃炉和抛煤机炉以外的火电厂锅炉与单台出力在65t/h及以下的煤粉发电锅炉的火电厂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态
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中所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均指干烟气标态时的数值。
4
技术内容
4.1 年限划分
本标准将火电厂按年限划分为以下三个时段:
Ⅰ时段——1992年8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初步设计已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Ⅱ时段——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包括1992年8月1日之前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批准、初步设计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Ⅲ时段——199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报告书待审查批准的新、扩、改建火电厂。
4.2 烟尘排放标准
4.2.1 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是以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a为1.7(第Ⅰ、Ⅱ时段)或1.4(第Ⅲ时段)时的固态排渣煤粉炉为基础而定。
4.2.2 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第Ⅰ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
分类 |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
烟气林格曼黑度 (级) |
||||||
|
Aar≤10 |
10<Aar ≤20 |
20<Aar ≤25 |
25<Aar ≤30 |
30<Aar ≤35 |
35<Aar ≤40 |
Aar>40 |
||
|
电除尘器(1) |
200 |
300 |
500 |
600 |
700 |
800 |
1000 |
1 |
|
其它除尘器(2) |
800 |
1200 |
1700 |
2100 |
2400 |
2800 |
3300 |
1 |
注:(1)也适用于袋式除尘器。
(2)其它除尘器包括文丘里、斜棒栅、泡沫、水膜、多管、大旋风等除尘器。
4.2.3 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第Ⅱ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 mg/m3
|
分类 |
燃料收到基灰分Aar,% |
烟气林格曼黑度 (级) |
||||||
|
Aar≤10 |
10<Aar ≤20 |
20<Aar ≤25 |
25<Aar ≤30 |
30<Aar ≤35 |
30<Aar ≤40 |
Aar>40 |
||
|
670t/h及以上、或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 |
150 |
200 |
300 |
350 |
400 |
450 |
600 |
1 |
|
670t/h以下且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 |
500 |
700 |
1000 |
1300 |
1500 |
1700 |
2000 |
1 |
4.2.4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第Ⅲ时段的火电厂锅炉最高允许烟尘排放浓度
mg/m3
|
分 类 |
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
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的火电厂锅炉 |
200 |
|
在县规划区以外地区的火电厂锅炉 |
500 |
|
第Ⅰ时段的在县及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内、1997年1月1日后还有10年及以上剩余寿命的火电厂锅炉(1) |
600 |
注:(1)剩余寿命=设计寿命—累计运行时间。
4.2.5 液态排渣煤粉炉、旋风炉、流化床锅炉执行表1至表3时,要先将相应的标准值乘以表4中的炉型折算系数K,再作为该种炉型锅炉的烟尘浓度的标准值。
表4 炉型折算系数
|
炉型 |
煤粉炉 |
旋风炉 |
流化床锅炉 |
|||||
|
固态排渣 |
液态排渣 |
立式 |
卧式 |
沸腾炉及低循环倍率 |
高循环倍率 |
|
||
|
K |
1.0 |
0.7 |
0.5 |
0.3 |
0.5 |
1.0 |
|
|
4.2.6 实测的烟尘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为过量空气系数a为1.7或1.4时的浓度值:
![]()
…………………………………………(1)
式中:a′——实测的除尘器出口过量空气系数;
a——标准值对应的过量空气系数,对第Ⅰ、Ⅱ时段,a=1.7,对第Ⅲ时段,a=1.4;
C′烟尘——实测的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mg/m3;
C烟尘——换算到a为1.7或1.4时的实测烟尘排放浓度,mg/m3。
4.3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4.3.1 火电厂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下式计算确定:
………………………………………………(2)
………………………………………………………(3)
………………………………………………(4)
………………………………………………(5)
………………………………………………(6)
式中: Qso2——全厂二氧化硫许排放量,t/h;
N——全厂烟囱数;
i——烟囱序号(i=1,2…,N);
——各烟囱出口处风速的平均值,m/s;
Ui——第i座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
——地面10m高度处平均风速,m/s,采用电厂所在地最近的气象台、站最近五年观测的距地面10m高度处的风速平均值,当
<1.3m/s时,取
=1.3m/s;
Hg——全厂烟囱等效单源高度,m;
Hsi——第i座烟囱的几何高度,m;
Hei——第i座烟囱的等效高度,m;
△Hi——第i座烟囱烟气抬升高度,m,按附录A规定计算;
P——排放控制系数,按表5查取;
m——地区扩散条件指数,按表5查取。
表5 排放控制系数
|
地区 |
P |
m |
|||
|
Ⅰ时段 |
Ⅱ时段 |
Ⅲ时段 |
|||
|
城市 |
8.947 |
7.460 |
5.802 |
1.893 |
|
|
农村 |
丘陵及其它(1) |
13.421 |
11.936 |
11.936 |
1.893 |
|
平原 |
6.186 |
3.608 |
3.608 |
2.075 |
|
注:(1)其它地区指山区、海边及多年平均风速<1.0m/s的地区。
4.3.2 火电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按全厂建设规模计算。所采用烟囱高度以240m为极限,由于地形和当地大气扩散条件需要,烟囱的实际建造高度超过240m时,仍按240m计算。
4.3.3 第Ⅲ时段扩、改建项目新、老机组排放控制系数一律采用第Ⅲ时段P值计算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量。因扩、改建引起的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应予削减,实现全厂排放量达标;当超标量大于扩、改建机组二氧化硫产生量的90%时,以削减产生量的90%为最低限。
4.3.4 使用含硫分小于等于1%的煤炭,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超标时,是否在该机组装设烟气脱硫装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执行。
4.3.5 第Ⅲ时段新、扩、改建的火电厂,除执行4.3.1条、4.3.2条4.3.3条和4.3.4条的规定外,位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新扩改建项目,各烟囱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还应按表6的规定执行。当第Ⅲ时段扩、改建机组与第Ⅰ、Ⅱ时段老机组合用一根烟囱排放时,表6中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是指扩、改机组的(平均)排放浓度。
表6 第Ⅲ时段火电厂各烟囱SO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燃料收到基硫分,% |
≤1.0 |
>1.0 |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
2100 |
1200 |
4.3.6 实测的SO2排放浓度,应按下式换算到a为1.4时的浓度值:
…………………………………⑺
式中:a′——实测的过量空气系数
C′SO2——实测的SO2排放浓度,mg/m3;
CSO2——换算到a=1.4时的实测SO2排放浓度,mg/m3。
4.4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4.4.1 &